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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-15号,由单位或个人,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、居民身份证、新生儿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单位签章的《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》,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、指定银行的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账号,到参保所在区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。其中,委托他人办理的,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。(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包括: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、《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》、《生育证》、《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》、《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》、《生育服务手册》等)。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应于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5日,由单位统一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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